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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电局发文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管理

导语:无论重点、普通还是其他类微短剧,未经备案审核并取得上线备案许可号的均不得上网传播。

  为全面保障网络视听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安全,推动全省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山东省广电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明确网络视听节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流程、规范播出秩序、规范评比活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网络视听节目备案范围,做到应备尽备

  《通知》指出,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微电影、网络动画片等网络视听节目属于备案类节目,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作、播出或委托省内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制作的备案类节目,均需按照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向省广电局履行规划备案和上线备案手续。其中,涉及重大题材和特殊题材的网络视听节目,无论时长和形式,均需在制作前向省广电局提交专项备案申请,由省广电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审查。

  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备案流程

  《通知》明确,网络视听节目备案需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影视制作机构,在取得“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或“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登录账号后,登录备案系统提报相关材料,备案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其中,微短剧按照“分类分层审核”要求,分重点、普通、其他三类进行申报。无论重点、普通还是其他类微短剧,未经备案审核并取得上线备案许可号的均不得上网传播。

  规范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秩序

  《通知》要求,备案类节目须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方可在具备资质的网络视听平台播出,各部门(单位)的小程序、公众号、抖音号等官方账号,因无影视节目播放资质,不得播放备案类视听作品。对于非备案类节目,需经制作机构和播出平台审核后,在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平台上线。各部门(单位)为宣传本单位、本系统工作自制或委托制作的非备案类节目,仅限在本单位官方账号播出。此外,鼓励微短剧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电视大屏播出,推动大小屏联动,相互赋能。

  四是规范网络视听节目评比评选等活动

  全省性的网络视听节目评选、评奖、大赛等活动由省广电局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各部门(单位)为宣传本系统、本行业工作组织开展的非备案类视听节目的评奖及大赛活动,应加强与省广电局的对接沟通,可获山东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协助。各部门(单位)确需开展备案类视听节目评奖及大赛活动的,须提前与省广电局对接沟通,有关作品应履行备案审核程序。

  省广电局同时向省直各部门、单位发函,广泛宣传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管理相关政策,提示各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视听节目备案管理程序。省广电局将在在备案管理过程中为各部门、单位提供热情周到服务。

【责任编辑: 苗梦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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