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与有线、地面的竞合关系
如果直播卫星仅仅只作“村村通”之用,不向目前有线电视已经覆盖的地区发展,则一些专家与媒体所称的“与有线电视不构成竞争”基本成立。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直播卫星至少是压低了有线发展的天花板。在符合直播卫星“村村通”服务的农村地区中,有部分地区在地理条件、人口密度等方面,有线电视还是有可能进入并且发展用户的,直播卫星的启动基本抹杀了这些可能性。
二、 尽管直播卫星仅限于“村村通”区域,采用了自主研发ABS-S技术体制,对机顶盒的加工生产及招标发放渠道进行控制,以阻止ABS-S的机顶盒流入其他地区,但是,商业利益的驱动是非常巨大的,地下市场的出现很难避免。前面所述的4000万C波段卫星用户即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这样的话,对于有线电视将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冲击。
三、 如果一旦进行直播卫星的商业运营,前面所述基于47套节目的免费还是收费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
从美国直播卫星与有线电视的竞争关系来看,由于服务、价格以及节目差异性的不同特点,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对中国市场而言,竞争并不可怕,但就怕是在一个并非公平合理的产业环境下竞争。
在直播卫星与地面数字电视方面,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合作大于竞争。
目前,地面数字电视的运营大致有三类:一是车载电视业务,二是数量在6、7套左右的免费公益服务,三是一些地区开展的类似于有线电视模式的收费服务。
一、 车载电视业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其盈利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自办频道收取广告费用,主要是在公交车、出租车上;二是收取节目服务费,面向私家车用户,这种模式目前基本尚未开展。公交车载电视与直播卫星服务关系不大,面向私家车的节目收费模式则可通过地面-卫星双模机顶盒,为用户提供更多的节目,当然,卫星节目的接收尚待政策的突破。
二、 对于免费公益服务,由于目前的直播卫星同属免费公益服务,谈不上什么竞争,能否通过地面-卫星双模机顶盒同时收看更多的节目也要看政策。
三、 目前,一些市县地区通过地面数字电视开展了收费服务,其商业模式与有线电视类似,节目采用CA加密,有些地方采用的还是MMDS/MUDS而非地面国标。这是一种类似于擦边球的操作模式,一般由省里批准了频率的使用,而且老百姓也有一定的付费能力。且不论这一模式的政策风险,从技术及节目服务而言,卫星47套节目加上地面传输本地化节目相结合,通过地面-卫星双模机顶盒,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频道服务。
不论如何,中星9号的升空对于中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对于全国广大农村地区而言,都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是中国广播电视发展历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自此,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方式中的有线、地面、卫星三位一体立体格局真正形成。
直播卫星产业的启动,也给我国广播电视产业政策提出了一系列的课题,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不当之处敬请专家指正。在公益与商业尚难以区分明晰之前,加强“村村通”机顶盒的管理及监督执行是一个关键。
(本文发表于《世界广播电视》2008年第八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