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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态势倒逼顶层设计(1)

每周观察2014年11月8~14日

导语:近期,广电总局针对网络视频内容监管频频发文;而电信在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管办法之后,突然面临“微信电话”的挑战。从最初的三网融合初衷,再考虑到今年对互联网的一些列监管态势,整个局面日益呈现出倒逼顶层设计的态势,反思融合政策迫在眉睫。

  摘要:近期,广电总局针对网络视频内容监管频频发文;而电信在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管办法之后,突然面临“微信电话”的挑战。从最初的三网融合初衷,再考虑到今年对互联网的一些列监管态势,整个局面日益呈现出倒逼顶层设计的态势,反思融合政策迫在眉睫。

  互联网内容逐步纳入整体监管

  11月初消息,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净化网络环境、推进网络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国家网信办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从现在至今年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清理整治网络视频有害信息的专项行动。国家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协调局副局长梁立华介绍,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围绕清理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等视频有害信息,要把握好五大关键节点:一是在线存储服务类网盘、微盘;二是智能手机浏览器自带APP下载服务,及手机APP应用商店;三是微博、博客、论坛、微信等互动环节分享的相关视频链接;四是一些发布有害视频内容的无视听服务资质、甚至未备案违法违规网站;五是互联网电视等智能终端视频播放软件。针对本次行动,广电总局还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不仅强调了对UGC内容的监管,还在此强调了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准入资质:包括服务资质和影视内容发行/播映许可证。

  从上述打击重点看,本次打击对象早已超出传统web1.0范畴,而是特别针对web2.0、UGC内容、移动互联网、电视互联网、云服务和智能应用,并强调催“三无”网站的查处,非常有针对性;并且,监管范畴以内容为主题而落地在不同的渠道——以及应用环节,体现出典型的联合监管乃至融合监管意味。笔者认为:随着互联网与人们工作、生活、商务、娱乐的日益深入,互联网监管已经牵涉越来越多的传统机构,联合监管乃至监管融合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从网信办2011年5月成立之日起,笔者就开始期待其在融合监管方面的作用。但在之前的两年多时间,网信办在公众视野并没有什么显著地声音。但自2013年中以来,一方面斯诺登和棱镜门事件改变了大家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并促成了国家网络和信息化安全小组的成立;同时,在复杂的国内政治经和文化发展济形势,互联网的媒体的负面作用也日益突出,国家开始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从这个阶段开始,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不仅是版权问题,更多是涉及安全稳定和的内容健康度问题;同时,网信办开始逐步浮出水面。

  从今年情况看,从年初广电总局对网络剧的管理要求到2014“剑网行动”到“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以及6月份以来对互联网电视的监管举措,政府监管的互联网媒体的监管程度在不断提高,特别是8月底国务院授权网信办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对互联网内容的跨部门联合监管开始初步定型。这其中,“快播”一案已经充分表明国家对此类问题的严肃态度。

  可以预计,未来网信办与新版广电总局、工信部(电信局)的互动协作将越来越多。笔者期望在此领域,逐步实现更加深层次的融合性监管。

  关于网络视频监管的一个建议

  笔者非常赞同对于网络视频有害内容的严格监管。同时,笔者还有另外一个想法或建议。在对确定有害的内容实行监管之外,对于一些不能从法律上严格定义为“有害内容”的“非有害内容”,是否也应该有更多分类梳理和疏导。这就是一个内容分级问题。笔者认为:考虑到宽带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已经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包括跨屏互动在技术上也已经非常成熟,一个“泛视频”时代已然到来。而“泛视频”本身是建立在传播渠道之上,并不区分妇女、老人、儿童还是成人。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至少是在可行的条件下给予善意和必须的提醒。事实上,在欧美包括香港地区实行的电影分级制度本身就是出于保护青少年的目的。以香港为例,其电影氛围以下三级。

  •第Ⅰ级:适合任何年龄的人观看。

  •第Ⅱ级:儿童不宜观看。其中:

  (1)第ⅡA级:儿童不宜——在内容和处理手法上不适合儿童观看;影片可能使用轻微不良用语和少量裸体、性暴力及恐怖内容,建议有家长指导。

  (2)第ⅡB级:青少年及儿童不宜——观众应预期影片内容不适合成分的程度较第ⅡA级强烈;强烈建议家长给予指导;影片可能有一些粗卑用语及性相关的主语词;可含蓄地描述性行为及在情欲场面中出现裸体;影片可能有中度的暴力及恐怖内容。

  •第Ⅲ级:只准18岁(含)以上年龄的人观看。

  在上述标准下,真正的是香港的I级片少得可怜。香港电检处对I级片评定极严,不仅绝不允许裸露镜头出现,而且内容与性有关的词句,或仅是香港部分犯罪集团惯用的术语,都不得在I 级影片中出现。以表现爱情为主的影片也通常不能被列入I 级,除非是表现青少年朦胧萌动的清新爱情,如《初恋拿喳面》。但这只是少数例外,像Twins主演的《这个夏天有异性》虽与前者同属清新爱情片,却也不能被列入I级。再如,按照香港电检处的分级规定,带有轻微性含意或粗鄙言语的助语词,可在IIA级影片出现,但出现次数不能太多及须配合剧情。大陆观众非常熟悉的成龙电影,如《警察故事》、《A计划》,因为其中的暴力镜头,在香港被只能归入IIA级,它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儿童不宜。而大陆观众同样熟悉的“星爷”周星驰就没有IIA的待遇了。他的电影因为粗口太多(尤其是与性有关),故而屡屡被列为IIB级,也就是青少年及儿童不宜——仅次于III级片。

  与香港I级、IIA级、IIB级电影对未成年人只有劝喻义务、没有强制权利不同,III级片的年龄限制则会严格按照法例强制执行,否则便是违法行为。这主要是III级片的暴力、恐怖、色情甚至粗口过多所致,成年人看了尚且不一定把持得住,更何况青少年儿童了。香港“三级片”在大陆是一个专有名词,但真实的香港III级片种绝不只是色情的代名词那么简单。而香港电检处对III级片的划分标准也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将张之亮的《笼民》(获第12届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影片)定为III级,表面上是因为粗口过多,实际上却是忌讳该片对香港底层市民悲惨生活的揭露。而《古惑仔》系列自第四集《战无不胜》开始被列为III级,则是由于前三集对青少年有不良的社会导向,虽然它的暴力场面远及不上吴宇森的枪战片,但枪械毕竟不是任何人都能搞到的,而水果刀却是家家都有的。

  港府向公众表示,设立分级制度的目标:“除了保护儿童以及青少年人,避免让他们接触一些可能对他们有不良影响的电影,也让成年人有机会观看更多描写成人世界现实一面的电影。” 在世俗社会条件下,笔者非常赞同这一机制。就复杂的现实角度,笔者明白:很难限制一些青少年完全遵从道德和法律的指导,不去观看内容不宜的影视。但分级制度至少是对不同问题区别对待至少是为青少年提供了必须的指导和善意的提醒,,这种责任并不能被推脱。在视频流传越来越快的今天,这种责任应该加强——在有条件下甚至应该放大。

  微信语音服务与电信业务目录探讨

  互联网 不仅在传播内容、媒体氛围上产生巨大影响,同时各种互联网创新应用也经常引发争议。

  2013年上半年,电信运营商宣称微信技术机制要求导致的‘心跳信号’(信令)风暴造成无线通话掉线现象越加频繁,影响到通信安全,或将对其另外收费。这一度造成运营商与微信的冷战态势,甚至引发工信部的介入。行业人士均明白这一事件的深层次背景:抛开技术层面因素,更重要的是微信之类的免费OTT服务对电信运营商短信、彩信乃至语音服务产生了巨大冲击。此后,该事件貌似以微信更改信令机制告终,其后广东联通甚至与腾讯联合推出微信“沃”卡。笔者以为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公司在此类问题达成某种默契。但上周突然出现的“微信电话”则再次出发电信运营商敏感神经。腾讯在没有任何官方宣传预热的情况下,腾讯旗下“微信电话本1.0.0”正式登录苹果应用商店,并主打“高清免费通话”——也就是VOIP(IP电话)服务。这一应用几乎在一夜之间刷遍微信朋友圈,并且迅速登上iTunes热门搜索,排在首位;12日上午,由于注册用户过多,腾讯服务器一度出现拥塞。

  从法律角度而言,在现行有效的2003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在“固定通信业务”之下对对IP电话(VOIP)业务进行了定义, “IP电话业务泛指利用IP网络协议,通过IP网络提供或通过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具体分为Phone-Phone、PC-Phone、PC-PC三种形式。2003年版电信目录将VOIP确定了前两者。最重要的是,根据2003年版目录,Phone-Phone和PC-Phone的VoIP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只有获得业务经营许可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才可以做。而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显然不会搬这块大石头砸大家的脚(虽然一直都有一些服务商通过各种手段打擦边球或走灰色地带开展VOIP业务,但都不敢太公开,规模并不显著。剩下的就是PC-PC形式的VoIP了,实践中都是笼统地把它归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信息服务业务”项目下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该业务的定义也是相当笼统的)。

  现在问题是:智能手机已经把Phone和PC融为一体,“傻傻分不清”了。在这种情况下,腾讯推出这一业务立马就让电信运营商和电信监管机构陷入尴尬局面。对于这一业务的法律定义问题,笔者比较同意网友bennyshl在钛媒体撰文展现的观点。bennyshl认为在2003年版目录的视野下观察,这个“擦边球”疑似越界了,因为它实现了VoIP和电话号码的关联,而号码是属于Phone的范畴的,所以微信电话不属于PC—PC的范畴。bennyshl指出:在微信电话本服务中,程序会将用户手机通讯录中已经开通该服务的电话号码标注出来,供用户实现“免费通话”;对没有开通这项服务的电话号码,机主还可以通过短信、微信两种方式邀请开通;而且“微信电话本”是一个独立的APP,用户可以在非微信好友之间进行“免费通话”,甚至在卸载微信应用后依然可以实现。可见,这一业务很大程度上是依托于电话号码的——而电话号码确实属于传统的基础电信服务范畴。

  读者可能不太赞同将电话号码与基础电信服务等同的观点。但我国很多电话诈骗团伙就是基于IP电话并通过技术手段将拨打号码显示为司法部门、政府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号码,以此骗取信任实行诈骗的。所以,电话号码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已经具备很多技术之外的含义,包括信任度、可靠性、唯一性和持久保障等属性(类似于银行卡号)。这一综合属性并不是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所能提供的。按照现行生效的电信业务目录,笔者是赞成上述网友将其列入基础电信业务这一范畴。

【责任编辑: 苗梦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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