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此次管理涉及的范围来看,主要是B2B渠道的OTT盒子(由于电信运营商的缘故,必须有播控平台,纯山寨进不去)。直接2C的那部分几乎是都是山大王滴领地。
2)对B2B渠道发文管理可以预期的效果主要是:让七家牌照在运营商那里滴竞争不能那末没底线,随意滴答应运营商要求了。或许,这也是稍稍增加了牌照方的话语权的一个举措。8过,7家牌照面对3家运营商,形式你懂的。
3)对部分视频网站进行点名,有助于增强牌照对视频网站滴话语权(7:5,你也懂的)。视频网站们之前对电视端的态度基本雷同一个手机客户端,甚至从人力物力投入及对用户体验的要求来说还不如一个手机客户端。但由于其内容的丰富(虽然电视端版权模糊),因此在电视端(含一体机和盒纸)的安装使用上根本不会理睬神马“播控平台”。如今,或许在B2B渠道上可以与牌照商认真磋商一下了吧?
4)函中也提到了对互联网电视机问题,但是目前哪一家牌照能真的控制电视机呢?是否也能起到如上述对手兼伙伴滴威慑作用呢?
笔者主要担心滴问题主要还是一个市场公平性问题。面对某米某视在论坛里公开鼓励滴刷机包肿么办?市面上的各种开放下载的应用市场肿么办?咱不能只管可以管到的那一部分啊!并且这一部分对整个OTT(黑、白、灰)市场来说还仅仅只是个零头的部分。OTT市场亟待规范,但方式方法还需要更大的智慧。期待继续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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