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格兰旗下网站:中广互联  格视网  卫星界  社区
登录注册

登录X

没有账号?  快速注册>

首页新闻正文

从181号文到292号令

导语:近日消息,国务院292号令近期将进行修订,主要针对互联网电视的规范管理。同期,互联网界由于DNS服务器受到攻击,又将互联网的安全问题推到大家的面前。尽管如此,问题归问题,都绝不可因此而对互联网进行否定。互联网化几乎是所有行业的必然趋势,因为它是一个能够不断创新的先进生产力。

  1月21日消息,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92号)近期将进行修订,主要针对互联网电视的规范管理。同一天,互联网还发生了一件大事,由于DNS服务器受到攻击,带来大面积的断网,又将互联网的安全问题推到大家的面前。

  181号文出台的背景

  在互联网电视的管理方面,目前的政策就是业界所说的181号文。该文件的正式名称叫《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由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在2011年发布,文号是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

  应该说,181号文在2011年互联网电视刚刚开始起步的时候发布,从政策的及时性到文件内容的高度上而言,与广电总局的诸多管理政策相比,都体现了相当的水平。

  回顾一下当时的行业生态状况。在模拟电视时代,虽然电视机产业归电子部到后来的信产部、工信部管理,广电部门对电视机企业并没有什么管理权限,但实际上电视机就一直只是广电的终端。

  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宽带网络开始逐步上量,可联网的电视机给电视机厂商展现了一个可以从配角晋级为主角的机遇,加上2010年所谓三网融合政策的出台,包括电视机企业在内的一些机构对于新的机遇蠢蠢欲动,跃跃欲试。

  2011年之前的一两年,几乎所有的电视机厂商都想借助电视机终端的可联网功能,试图借助对终端这一个点的控制优势,将点拉长成线,通过自己部署前端服务平台,整合一些内容资源,形成端到端的服务。这个期间,机卡分离技术开始有了部分应用。

  广电原来一直是垄断的市场,在三网融合政策出台之前,电信已经开始在一些地区开展IPTV业务,双方的争执一直就没有停过。这时又冒出电视机企业这个第三支力量,当然是看着不舒服、不顺眼的。于是,电视机企业在电子视像协会的率领之下与广电总局进行了几轮拉锯式的谈判。

  其实,把当时的情况放在一个历史过程中来看,不论政策支持与否,互联网电视机成功的可能性都是微乎其微。这是笔者的观点。我印象深刻地记得,在2010年6、7月份中广互联组织的三网融合沙龙上,某位仁兄号称在组建一家依托于多家电视机企业背景的公司,整合资源为互联网电视机提供统一服务,当时我毫不客气地泼了冷水。

  泼冷水不是因为对于广电市场的保护、封闭的思维,而是这个模式完全违背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社会化分工规律,即便落后的生产力会被互联网模式所颠覆,但包括电视机厂商等相关利益诉求者的能力还不如传统电视台和有线网的能力,你凭什么能够颠覆掉人家?即便到了今天,已经很牛×的互联网视频巨头们,还是得向传统电视台购买优秀的热播综艺节目来做自己的生意。而且,之前的互联网电视机的体验很差,它只能成为向用户推销电视的一个概念上的卖点,而且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

  2010年1月,谷歌生产了自主品牌的第一款Android手机Nexus One,随后安卓系统开始逐渐风靡。电视机企业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工具,由于安卓的开源免费及开发者的快速跟进,给电视机产品型态带了一次由原来端到端“独玩”升级换代为平台化运营的机会,视频网站及各类应用可以通过APK开发即能装载到电视机上。电视机从原来的可联网电视走向智能电视,体验也比之前的互联网电视机有了一个较大的提升。

  智能电视、互联网电视产业,其实背后隐藏的,是互联网业态对一切传统行业的改变的趋势。

  在这个时候,安卓操作系统的机顶盒也开始面世。2011年,广电总局的181号文出台了。这个文件跟之前的相关政策对比,采用了疏堵结合而非单纯堵的策略,同时对于产业链的分工与利益分配做了一些规划。必须得承认,这是具有相当水平的一个政策。从国家对于舆论宣传阵地的管控也好,从文化传播的内容安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好,从互联网存在大量盗版的情况也好,出台对于互联网电视产业的管理政策,都有很多的合理性。对于这一点,若有哪位看官持着凡监管必反对的态度,我不会费口舌跟他争辩。

  181号文管理的现状

  历史的时针跳到了2013年。

  在2011年181号文出台到2013年这一两年的时间中,视频网站上市的上市、融资的融资、并购的并购;智能手机快速普及给用户培养了在手机上可以自己安装、卸载应用的使用习惯;互联网接入带宽进一步提升;新媒体版权市场逐渐兴起;互联网思维逐渐开始对所有传统行业有了改造它进而取代它上位的想法。这都使得互联网电视产业的产业环境进入了莽荒期,有想法的人开始动作。乐视小米的智能电视、盒子开始上市,2013年9月份更成为智能电视的发布月。

  更厉害的是,山寨盒子全面兴起,甚至成为2013年度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出货大军中的主力军,份额高达80%以上。这些山寨盒子很多在软硬件方面没有相关授权,内容方面没有版权授权,甚至有些自架服务器或者盗链,提供181号文所禁止的直播流、传播境外甚至黄色内容的频道。

  2013年,所有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出货量达到千万级别,而其中跟牌照方合作的不足20%。181号文本来就只是一个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个过程中,又正好面临广电总局与新闻出版总署在两会之后合并,所以山寨盒子在这个时间窗口疯狂生长。这个势头丝毫不亚于中星九号直播卫星起初一两年的山寨锅,而在很多地市县推广山寨OTT盒子的队伍,原来就是倒腾山寨锅的那些人,历史再次给了他们一个阶段性挣钱的机会。

  管理OTT的181号文,就这样被OTT了。这个过程,虽然有小米盒子在测试阶段被叫停了一下,但后来跟牌照方合作之后也就没事了。在监管执法缺失的情况下,结果自然是谁守规则谁吃亏。那么,包括牌照方在内,大家既然都是公司,公司自然就要趋利,其结果不用想也很清楚,在整个市场上,完完全全符合181号文规定的OTT盒子,基本就没有。

  一个跟华数合作的正规品牌的盒子厂商的老板在去年10月份的ICTC论坛上讲了一句话,“现在是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时代”。此言不假,如果整个互联网电视产业链条中,只有做盒子的一个环节挣钱,并损害做内容服务的人的利益,这肯定不可能形成一个良性的产业生态链。

  在这种状况下,原来考虑长远趋势、疏堵结合、通盘考虑了产业链各方利益的181号文,显得已经有些力不从心了。

  292号令即将修订

  1月21日,《中国证券报》发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将出新办法》一文,指出“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2000年发布实施的,十多年后的今天,互联网的寡头垄断现象严重,盗播、盗版的互联网应用、山寨盒子产品等横行,严重影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亟须修改相关法规来适应新的产业环境。”

  笔者看到此消息后查询了一下该文件,发现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文号就是国务院令第292号。这才明白之前业界有误传,包括我自己也曾以为是广电总局将出台文号为292号的令。其实,是修订国务院之前的292号令。这个力度比之前预料的要大得多。

  据该文报道,“新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望在两个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加大互联网反垄断力度,增强对腾讯、百度、阿里巴巴、360等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行为的监管,在一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要保护中小企业利益,防止寡头垄断;二是提高内容监管,打击盗版,对不符合内容监管要求或内容未经内容播控牌照方审核的盗版产品与盗版公司加强执法力度。新政将严厉整治山寨盒子以及网络内容盗版平台,有利于提高内容牌照方或者与牌照方合作的内容信息提供商的市场份额、竞争力。”

  在上述两条修订理由中,笔者认为第一条并不太充分。互联网的特点就是消除所有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商业模式,并因信息效率的提升而将所有产业链扁平化。其后果必将带来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比线下更甚,因为扁平化之后上下游的牵制、博弈力量变得更少、更弱。就是说,互联网模式必然催生垄断。当然,垄断本身不是问题,滥用垄断地位打压竞争对手才是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所谓的保护中小企业利益、防止寡头垄断,在互联网时代应该重新认识和定义。再者,像3Q大战、京东-苏宁-当当等电商的价格PK等等,都不应该是工信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出来叫停或调停,而应该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的框架,确定行规,大幅提高违规的成本,否则政府永远管不过来,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没有底限和基本节操。

  个人认为,真正要修订的是第二个原因,即提高内容监管,打击盗版。

  而内容监管与打击盗版,又是两个不同方面的事情。第一个是内容管控,什么可以传播、什么不能传播;而盗版不盗版,是传播的内容是否违反了著作权人、版权方的授权权利。前者,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管控;后者,在法律框架之下市场即可协调。

  根据上述信息,这次292号令的修订,核心应该是将互联网电视定性、归类为广播电视业务。

  上周一,还有一个关联度很高的信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其核心要点可以总结为几点:机构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个人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要实名上传,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

  这一政策,可视为292号令之下的举措之一。预计下一步对于境外节目的新媒体版权引进也将进行规范,内容审查标准与传统广播电视渠道的引进审查标准一致,但在引进主体、引进数量配额等方面或会有不同。

  互联网及其商业模式,将对所有行业的发展格局、对所有人的生活状态都带来变革。互联网电视产业,涉及到广播电视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和未来的格局,广播电视服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对于互联网电视这样一个重要产业,仅仅靠一个总局办公厅发的规范性文件显然高度和力度都是不够的,应该上升到更高的层面,从这个角度来说,292号令在文件级别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它还仅属于行政命令。在产业环境、法律环境等时机成熟之际,还应该上升到由人大制定相关法律。

  最后必须补充说明三点:

  1、笔者赞同互联网电视内容与PC内容要区别对待的政策,刚刚电脑下载完一个文档,某软件自动弹出了一个窗口,截图放在下面,我可以习以为常地点叉子关掉就是了,但这样的东西要是家里的盒子也弹出来,让孩子看到,总是有不安的。

  2、对互联网电视加强管理的292号令,应该成为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为构建良性发展的生态发挥作用,而不应该成为对互联网业态发展的障碍。政策制定者、执行者,都应有这样的认识。

  3、作为广电行业,要不断地靠近互联网、拥抱互联网,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同在21日,国内三分之二的互联网DNS瘫痪,导致全国性断网。在各行各业对于互联网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的时候,互联网的安全性问题,包括大数据的隐私保护等等,都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尽管如此,问题归问题,都绝不可因此而对互联网进行否定。互联网化几乎是所有行业的必然趋势,因为它是一个能够不断创新的先进生产力。

【责任编辑: 徐芳 】

推荐阅读

专栏作者

热门标签

作者专栏更多

关注我们

    中广互联
  1. 大视频行业颇具影响力的行业社群平台,重要新闻、热点观察、深度评论分析,推动电视行业与各行各业的连接。

  2. 电视瞭望塔
  3. 集合电视台、网络视听、潮科技等各种好玩信息。

  4. 5G Plus
  5. 专注于报道广电行业新鲜5G资讯,致力于成为广电行业有权威、有深度的5G自媒体平台。

  6. 4K8K
  7. UHD、4K、8K的最新资讯和最深入的分析,都在这里。

  8. 中广圈子
  9. 视频产业的专业圈子,人脉、活动、社区,就等你来。

  10. 格兰研究
  11. 我们只沉淀有深度的信息和数据。

  12. 卫星界
  13. 致力于卫星电视信息、卫星通信技术、天地一体网络应用案例、以及广电、通信等产业的市场动态、政策法规和技术资讯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