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络视频为代表的新媒体,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新媒体版权市场的跌宕起伏,版权市场格局日益复杂,版权参与者趋于分化。笔者试解析新媒体版权市场现状,并分析其发展趋势。
新媒体版权市场
在版权市场发展早期,传统电视媒体是媒体主导者,而互联网视频影响力远未兴起,互联网新媒体版权价格都很低廉。例如,乐视2005年直接从制作人(曹平)购买电视剧《幸福像花儿一样》的网络版权,一集仅几千元;再如在2009年谍战剧《潜伏》刚开始上映时,乐视网购买其网络版权价格为每集1000多元,不到一年就回收成本,目前仍然有许多视频网站在乐视网购买该剧,其价格是此前3倍以上。
但近几年来,新媒体版权价格像过山车一样起伏,总体价格水平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今年乐视网以5000万元购得《新编辑部的故事》网络独播权,每集网络版权价格高达120万元。艺恩咨询数据表明:2012年影视剧新媒体版权收入已经达到25亿元,同比2011年增长213%。按照艺恩咨询数据,过去三年新媒体版权市场一直保持100%以上增长率,堪称“疯狂”。
从购买方来看,艺恩咨询数据表明:2012年优酷土豆是最大的新媒体版权购买方,市场份额达到30%;腾讯和搜狐位列二三位,市场份额分别为16%和15%;前六大视频网站贡献超过八成的版权收入。
中广研究根据优酷土豆2012年财报发现,2012全年优酷土豆按会计准则计算的综合内容成本7.066亿元,占综合净收入的39%。在现金支出方面,优酷土豆2012年针对内容版权的实际资金支出是6.11亿元 。另外,据搜狐财报会议披露,搜狐视频版权支出约在3.07亿元水平(低于2012年初4.9亿元的预算)。而据传,腾讯视频2012年未经证实的版权支出大约在6-8亿元水平。上述数据与艺恩咨询数据有一定差距。但估计2012年新媒体版权市场规模在25-30亿元以上规模。
考虑到互联网视频领域日渐成型的竞争格局,可以预期未来买方的集中度将继续提升,领先新媒体机构在版权市场的整体影响力或将逐步提升。
版权玩家的越界游戏
就像中国的内容制作领域一样,视频版权市场传统上也是一个非常分散的市场。而在新媒体版权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后,视频版权市场就进入一个更复杂的结构。笔者尝试从第三方角度对新媒体版权渠道服务商进行适度总结。
大多数版权服务机构是来自传统制作机构,如华录百纳、保利博纳、光线传媒、小马奔腾、天华世纪等。这些机构在制作影视剧的同时也进行版权发行。但本文所指的版权机构主要是指这种类型之外的服务商。
业界对版权服务机构的分类,首先是看版权方是否拥有播放平台,即有平台方和无平台方。有平台方具体涉及传统的播放平台以及新媒体播放平台。前一类机构如华诚传媒,拥有付费电视频道集成平台,可以向各地有线电视运营商提供各种版权内容。
但目前越来越多的是拥有新媒体播放平台的第三类机构。这也可以细分为两类机构。其一是类似百视通、南方传媒、华数传媒这样来自于广电行业内部的从事新媒体版权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基于其拥有的新媒体牌照(主要涉及IPTV、手机电视以及互联网电视),能够对接运营商付费视频服务平台,由此集成各种版权内容。其二是搜狐、PPTV这些互联网视频公司。这些互联网公司为精品内容付出了巨额版权支出。为了平衡版权成本,这些互联网公司也将获得的版权内容进行分销。例如,搜狐获得《新还珠独格格》独家版权后,以500万元分销价格出售给优土,以1200万元出售给腾讯视频。随着这些机构版权交易量的提高,其在版权市场的活跃度与影响力将逐渐显现。例如,据业内人告知,2011年PPTV年在版权分销方面形成了数亿元的收入。
无平台方是比较纯粹的版权服务商,版权收入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这是版权市场最活跃的群体。传统的规模较大的无平台方代表者如盛世骄阳、中录国际、天华传媒。随着新媒体版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很多后起之秀,如华视网聚。总的来说,无平台方要么在某些领域方面有其独特的内容渠道来源;要么积累了某些优质客户。例如,盛世骄阳在电视剧积累方面有其显著优势,佳韵社在动漫内容方面具备优势,博信红引进了很多韩国SBS台的内容资源;华视网聚则引进了很多MBC和KBS的内容资源。航美传媒则是迅雷旗下的版权服务机构。
近年来,随着有线数字电视双向化的发展,在此领域还出现有一些特殊的版权服务机构,或者一些版权服务商延伸产业价值链,面向有线电视领域提供特定业务。
具有独特背景的北京天天放送公司(DOXTV)引进了一些国外影视版权,并作为SP向一些地方有线电视运营商(如北京歌华、重庆有线等)提供PUSH TV服务。在这期间,天天放松不仅作为版权内容提供商,还搭建了PUSH TV业务平台,并有独立的客服支撑。而天华世纪原来作为无平台方代表,在成为深圳天威控股子公司之后,不仅向SP领域延伸,更与中国有线等多家有线运营商达成资本合作。在价值一致性基础上,天华世纪实际上众多有线运营商在VOD/NVOD等领域形成了密切合作关系,实际上是获得了广泛的播放平台。
再如永新视博,原来是作为一家设备商向有线运营商提供各种业务平台与解决方案。但永新视博近年来成立了影视部门,在引进众多海外影视版权的基础上为有线运营商提供VOD/NVOD等增值服务。就是说,永新视博在有线数字电视生态系统中同时扮演了平台设备服务商、版权服务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SP三个角色。
像这种从版权服务向播放平台延伸的尝试不在少数。例如,为大众所知的是,乐视、优朋普乐这样原来以版权服务为主的机构,通过与牌照商合作的形式,介入到互联网电视运营领域,成为新兴平台方的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大视频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海外版权内容机构也在不声不响地进行战略部署,试图分一杯羹。例如,优点互动就是好莱坞巨头设置在国内大视频市场的前哨。通过与华诚旗下中海视讯的合作,优点互动不仅向济南有线、广西有线、湖南有线等地方有线运营商提供付费点播服务,还与未来电视形成合作,通过互联网电视渠道分发其内容。
版权市场的一些游戏规则
根据笔者的初步调查,版权市场的“水”很深。版权价格及其影响因素非常复杂,笔者通过上图稍作归纳。总的来说,版权的价格是与视频播放市场直接相关的,其价值衡量从根本上说是由下游播放平台的市场规模决定的。例如,针对搜狐视频、爱奇艺、优土及腾讯视频属于一线OTT企业,版权机构提供的报价要高于乐视、迅雷这些而新OTT企业。
总的来说,由于版权内容非常多样,版权渠道来源各异。任何一个版权机构都很难具备市场控制力或领导力,因为版权机构彼此之间经常是相互合作的,彼此之间存在频繁的内容授权或集约化的内容采购。
版权领域的从业圈子其实很小,但人员流动性挺大,很多人经常从一个版权机构跳到平台方,或者从平台方跳到版权机构。这其中,或导致一些特殊的行业潜规则,或者各种擦边球行为。
版权市场发展趋势
笔者简要归纳新媒体版权市场趋势,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OTT版权价格逐渐更趋理性,但总体需求依然强劲。在经历了过山车式的颠伏之后,版权价格逐渐趋稳;随着网络视频格局逐渐稳定的情况下,多家OTT企业针对某一特定版权展开死拼的场面已然过去。但优质内容仍然具有很大号召力;更重要的是,网络视频广告市场也在处于快速发展之中,OTT企业仍然愿意为优质版权进行巨额投资。从腾讯视频、优酷土豆等企业的采购策略看,2013年新媒体版权市场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但其增速将低于30%.
第二,OTT企业版权采购趋于差异化运作,海外版权依然OTT购买重点。虽然不再扎堆,但OTT企业都很有默契地在“海量”版权基础上展开差异化运作。例如,搜狐已经在美剧形成了优势地位,而优酷土豆和腾讯视频则力图占据英剧市场。
第三,OTT企业力图在版权领域展开分成合作等新型合作模式。例如,爱奇艺新近发布的“分甘同味”平台,以分成合作形式针对版权属提供一个7个月的付费播放窗口;同时在窗口期结束后则按照终身广告分成的方式进行免费播放。再如,更早之前,PPTV就采取“筑巢引 凤”的策略开拓内容来源,就是开放自身的频道资源,以有偿的方式与教育培训机构、网络游戏运营商、电视购物频道等机构出售频道资源。事实上,YouTube目前正在与专业制作机构合作推进的频道化建设,也是这种分成合作模式。
第四,OTT企业力图向上游环节发展,通过参股制作商以及自制内容的方式,力图降低版权压力。特别是腾讯砸出10亿元的重金成立了影视发展基金,并投资4.5亿入股华谊兄弟。笔者认为,这种跨界的资本运作有可能成为改变未来内容版权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五,新媒体版权趋于细分,互联网电视或将成为未来增长带你。对于新媒体版权,业界在2010年左右区分了PC版权和移动端版权;2012年左右又进一步区分出互联网电视终端版权。目前,移动端市场特别是PAD领域成为各主流OTT企业的竞争重点。同时,包括百视通、华数、乐视、PPTV、爱奇艺等在内的OTT企业则在互联网电视领域进行了种种战略部署。预计该领域将成为未来版权市场的增长点。
第六,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将在法律上进行重构。目前,新媒体版权针对不同终端的授权,属于许可授权合同层面的约定。具体而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这是目前包括互联网电视在内的新媒体版权存在的基础。但随着未来多屏互动、家庭运媒体中心等服务形态的发展,上述以终端分立的版权形式或将面临种种市场挑战和考验。从新媒体版权内容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的“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的特点,而直播及固定时间播放(如轮播)则不属于此范畴。但实际上,随着三网融合及宽带的发展,在互联网上进行直播和轮播的现象已经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未来版权市场的神话发展,上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义或将出现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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